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8-02 信息來源:
2018年6月19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確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獨立第三方醫學檢驗中心開展醫學影像診斷服務。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醫療領域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更好地發揮衛生健康行業主管部門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現就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電子化注冊管理改革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要把推進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改革作為深化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審批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國全面實施電子化注冊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電子化注冊管理情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的制作樣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印制和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
二、優化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登記
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或者有條件的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醫療消毒供應等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將該委托協議作為醫療機構相關診療科目的登記依據,并在診療科目后備注“協議”。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牽頭醫院應當符合相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具備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等服務能力。
三、規范營利性醫療機構命名
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和醫療機構命名的有關規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銜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有關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名稱信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申請,出具其醫療機構名稱信息的證明材料,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正常執業運營提供便利。
四、簡化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全面組織清理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可以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不再提供驗資證明,申請人應當對注冊資金的真實性負責。
五、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不含驗資證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六、合并婦產科醫師執業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根據《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婦產科醫師通過母嬰保健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相關內容,不再單獨發放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醫師的審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出臺配套實施細則,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更新完善相關事項的服務指南和辦理流程,力爭讓相關機構和人員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